0574-63040888
慈溪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保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26 16:02:26  本文来源: 慈溪市医疗保障局

  1、在接诊、治疗、检查时,应核对人证卡是否相符,并及时、真实、清晰、完整地在病历中记录病情及诊治情况。

  2、实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材料目录》相关规定。

  3、严格掌握用药剂量,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用药应符合宁波市相关规定,出院带治疗性药品一般不超过15日量,杜绝同类多品种、大剂量和诊断不相关用药。

  4、根据病人的症状体征,按照必需、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开具检查项目,避免重复或类似的检查。

  5、诊疗过程中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或虽属于医保范围但不符合限定支付规定需由个人自费的,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6、按规定为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就医、院外检查(治疗)、家庭病床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通过医院医保计算机系统办理登记。

  7、诊治外伤性参保病人,在病历中要详细如实记录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住院患者应在入院24小时内通知本院医保外伤专管员进一步核查。外伤专管员应严格掌握医保支付范围,不符合规定范围的给予现金结算。

  8、不得串换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药品及其它物品,严禁利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或为他人就医、购药。

  9、收费与结算应符合价格主管部门和医保支付标准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10、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票据或证明骗取医保基金。

  11、发现伪造或冒用社会保障卡等弄虚作假行为,不得提供医疗保险相关服务,记录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1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