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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16:01:26  本文来源: 亚星官方手机版

 1、参保人员就医和符合规定的购药,应出示并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购药或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冒名就医、购药。
  2、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单位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定点单位与参保人员结算。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用个人帐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医保非处方药品, 一天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总额不超过120元。
  4、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并经医保计算机系统登记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按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类别享受门诊待遇。
  5、70周岁以下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殊情况代配药手续。70周岁(含)以上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直接由家属代为配药,不再需要办理《配药证明》。
  6、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组织)移植术后、重性精神病(含儿童孤独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可申请门诊特殊病种,核准后符合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7、恶性肿瘤晚期、肺心病、严重肺气肿、瘫痪、下肢骨折恢复期内、年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病人,因治疗需要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备案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
  8、因疾病治疗需要可按规定申请转外就医,一次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未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经核实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点。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为,有权通过电话、口头、信函等形式向市医保局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提供的线索为医保局未掌握的、并为查处提供主要证据的举报人,由医保局给予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10、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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